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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开管2020-45)《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社会招商(以商招商)激励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9  浏览次数:517
核心提示: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社会招商(以商招商)激励政策为完善我区招商激励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社会招商(以商招商)激励政策

 

为完善我区招商激励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区引荐更多高质量项目,推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助力建设经济强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区内企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来鹿泉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可按本政策进行奖励。

一、适用范围

投资项目应符合鹿泉开发区主导产业,具体范围包括:

信息技术及与其相关的智能制造、大数据和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和通信;

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一代人工智能、具有专利技术的高端装备制造;

生命科学、现代服务业(含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总部经济企业、知名食品企业及其他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准入条件的项目。

二、主要内容

1.引荐企业(人)引荐生产型投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一年内税收达300万以上的,按照被引荐企业纳税区级贡献的10%给予引荐企业(人)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

2. 引荐企业(人)引荐总部经济项目,一年内税收1000万以上,奖励引荐企业(人)自企业入驻后一年内纳税区级贡献的10%,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

3. 外资项目按照统计制度统计的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以银行进账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的6‰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

四、其他

4.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托管区域有关工作的意见》(鹿政函〔2019〕10号),开发区及托管区域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区乡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5.申请享受本意见奖励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6. 本政策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拟入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投资,并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7. 本意见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区级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鹿泉区地方留成部分。

8. 本意见与开发区现有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9.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国家、河北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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